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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城管联〔2016〕253号


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综治办、经济信息化委、城管执法局、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城管执法局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是本市房屋管理领域 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之一,主要表现在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 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动燃气与排水设施、违法 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方面。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装修和 使用现象,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明确治理目标。建立市、区县、街镇三级治理工作 体系,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综合运用法律资源,整合行政管理手段,优化发现、查处工作 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强化综合管理,加强执法联动,依法处 置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集中整治一批存在较大 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体系
(二)确立工作体制。市级层面在市城市综合管理推进领 导小组领导下,发挥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 筹协调作用,指导、督促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区县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 使用的治理工作,依托区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平台统 筹协调,督促落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依托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具 体协调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居住 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全面协调推进,并加强对 装饰装修行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 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动排水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的查处。情况复杂的,可委 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损坏居住房屋承 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动排水设施行为和房 屋本体内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认定。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认定 和查处。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搭建建筑物 和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对擅自将居住用房改性为非 居住用房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予以保障,对 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中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综治部门负责将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纳入 基层“平安社区”、“平安小区”等创建工作,掌握整体情况,加 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相关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
经信部门负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居住房屋违法违规 装修和使用当事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录入工 作。
三、加大巡查发现力度
(四)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劝阻报告责任。一是在业 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 期限、允许施工时间、现场巡查、废弃物清运与处置以及装饰 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制度、施工人员 持证出入管理制度和装修材料、施工工具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督促业主如实填写《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备案表》,将住宅 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三是加强对房屋装修活 动的巡查,发现正在实施的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
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在 24 小时内向

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报告。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 中心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派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查 处。
(五)发挥居委会和居民的自治作用。进一步发挥居委会 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居委会发现正在实施违法违规装修 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 心。在已经实施网格化管理进住宅小区的区域,居委会发现问 题后,通过村居工作站的系统终端及时上传至街镇网格化综合 管理平台分派处置。
倡导社区居民关注自身居住安全,监督相邻房屋的装饰装 修和使用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举报和投诉。
(六)落实装饰装修企业劝阻责任。装饰装修企业对当事 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和使用要求,应予以劝阻和抵制。 劝阻无效的,应向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报告。
四、加大处置力度
(七)依法立即制止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 对于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76 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79 条规
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 5 千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改动排水设施的行为,经认定情况属实的,由城 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78 条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上报区县网格中心协调公安部门提供保障。
为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行为,相关部门在 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 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利用电力等能源从事违法违规装修活动,严重威胁人身安 全或者存在重大财产安全隐患,且不予改正的,根据相应的法 律法规停止供应该能源,直至原因消除即予以恢复供应。
(八)加强对行政执法的保障。 对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影响公共

安全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 主体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 济处罚部分。
五、形成工作合力
(九)对相关房屋限制市场交易。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 当对损坏居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居住 房屋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未经整改完毕并规范验收 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
(十)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信用管理。当事人逾期不整改 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居住房屋行为的 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 罪的,不准出境。
(十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房屋管理部门查实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的,将其纳入物业 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和项目招 投标的依据。城管执法部门查实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 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80 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区县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结合装饰装修行业资质资格管理,将装饰装修企业及从业 人员实施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的情况,作为企业资质、 个人资格升降的考评依据。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企业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没有设计方 案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9 条规定,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十三)鼓励相邻业主维护自身权益。鼓励相邻业主通过 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居住安全和财产安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 府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业主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由业委会依据小区业主管理公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按照程序对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实施规范 整改。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 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当事人恢复燃气或排 水管线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对于拒不恢复整 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受损严重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必须组织专业力量紧急抢修,抢修费用 由违法违规当事人承担。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结合法制宣传和典型案例、

重大案件的舆论曝光,和新小区入住及二手房交付、装修环节, 开展社会宣传教育。
(十六)落实有奖举报。鼓励居民和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积 极举报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居住房屋的行为。举报前相关部门 尚未发现且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并处罚款的,给予第一举报 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十七)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落实 应急处置资金和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十八)加强考核问责。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创新思路、勤 勉尽责、勇于担当。对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部门相关人员,因 工作懈怠,疏于处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 装修和使用居住房屋的行为,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应 当带头恢复原样,消除不良影响。经相关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依纪 依法给予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