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建〔201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推进产业化标准精装修住宅工程建设,降低建筑能耗,减少建筑垃圾与二次装修污染,现就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初装饰设计的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前需提前入户进行二次装修(精装修)的,应先组织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初装饰设计内容完成后应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不包括户内二次装修(精装修),二次装修(精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业主)按合同约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住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督促各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尤其是初装饰住宅工程和二次装修(精装修)工程交叉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