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
津建设[2017]4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商注册地位于本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态核查,是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技术人员达标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的全面执法检查活动,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勘察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遵守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建立了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三级校审”制度,图纸档案、合同档案的存放、调取管理是否规范;
(四)承揽项目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越级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的;
(五)检查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六)核查企业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存在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动态核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5名以上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2名执法人员和3名以上同业审查专家。同业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同业审查专家与受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在检查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动态核查可采取下列形式开展:
(一)集中检查;
(二)临时抽查。
第六条 集中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制定检查计划,从全市勘察设计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企业列入年度集中检查清单。
检查计划于每年年初公布,集中检查按月实施并及时公布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 集中检查的程序:
(一)年初制定并公布全年集中检查方案;
(二)受检企业应按照检查计划,于检查当月的15日之前,如实提供《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及其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需按1:1复印,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时需现场校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书原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报送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列顺序按照以下条款确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有变更事项的附上变更页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还需提供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6.《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还需提供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工程勘察企业应提供技术装备清单和技术装备发票复印件;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业审查专家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书面审查;
(四)书面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和调查取证;
(五)集中检查结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核查结论予以公示;
(六)在集中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有违法行为线索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或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八条 除集中检查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问题线索开展临时抽查。临时抽查主要针对下列企业:
(一)因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关系导致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最低要求的;
(二)企业在最近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出现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在最近的集中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并已整改合格的;
(四)出现上访、投诉类事件,涉及企业资质或注册人员资格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交的稽查或督查案件;
(六)企业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异常;
(七)被“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评价为C、D级的勘察设计企业。
第九条 临时抽查参照集中检查程序进行,临时抽查结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结论予以公示。
第十条 动态核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按照程序撤回资质许可。
对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录入“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评奖及推荐资格。
动态核查中发现企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2次动态核查合格的诚信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该企业的检查频率,并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监管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态核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受检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动态核查工作,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费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向任何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动态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