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0〕综0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附件一:厦门市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附件二: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指导意见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围绕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这一中心工作,调动个人买房的积极性,努力把住房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2、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2000年框架、砖混一等住房出售价格分别不得低于1585元/m2、1450元/m2。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3、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程序、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二、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2000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15%,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0元。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暂不调整。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200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到8%。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均不得低于32元,不设上限。

  四、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各项政策,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

  1、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2、符合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到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企业按照“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对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住房货币化分配可采用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完善住房二级市场配套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坚持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严格资质管理。

  (二)加强房屋置换服务管理。建立房屋买卖、置换信息网络。为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断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六、适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出台实施《厦门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社会保障,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七、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时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为保证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推行,单位售房款专户内的资金应全部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保证维修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修基金的使用安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专户,并按幢号建立维修基金明细账。维修基金未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或未足额提取的,均按售房款的20%提取。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在新建住宅区强化推行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行分类指导,逐步将其纳入物业管理的轨道。

  (二)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收费的合理化。

  (三)各售房单位应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尽可能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提供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将各幢号业主委员会(或小组)的组建情况,书面报市房改办备案。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幢号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厦门市房屋地段划分

  1、鼓区

  A1:靠海岸线200米以内的陆地;

  A2:其它区域。

  2、老市区

  B1: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西、富山展览城以西。

  B2:次中心区:铁路以东、胡里山炮台以西及莲坂一带。

  3、新区

  C1: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内,嘉禾路以西嘉禾路—展览城—乌石埔—东渡路沿街;

  C2: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外、濠头、仙岳山乌石埔一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

  D1: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

  D2: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侧,忠仑苗圃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

  E1:濠头、仙岳山乌石一线以北、高殿以南、福厦路以西;

  E2:其它区域。

  6、集美

  H1:集美镇范围内及周围已开发区域;

  H2:集美其它未开发区。

  7、杏林

  I1: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及海沧已开发区域;

  I2:杏林其它区域。

  8、同安

  J1:大同镇范围内;

  J2:其它区域。

  附件二

  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做好企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针对企业单位在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存在差异的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原则:“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

  二、补贴对象: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

  三、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执行。

  四、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根据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的情况、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能力,在《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规定的补贴额度内适当调整补贴额。对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分批次发放。

  五、200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成立企业的职工可采取适度增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的办法,也可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执行。采取适度增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的办法的,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最高不超过15%。

  六、亏损企业经职代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可暂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困难,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等渠道解决,待企业效益提高,扭亏为盈后,参照上述办法实行。

  七、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资金来源: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八、各企业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抓紧制定本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于200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或阻碍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开展。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