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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结合引用。
一、征税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务院令第11号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