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附件1
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杭州市(6个)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波市(5个)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市(2个)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兴市(4个)
绍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嘉兴市(4个)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州市(3个)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华市(2个)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
衢州市(2个)
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丽水市(1个)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部分建筑业企业
资质类别和等级
(共15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二、专业承包序列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附件3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法人)信息
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企业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
(四)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建市〔2015〕20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六)《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七)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八)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九)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十一)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十二)首次申请: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申请: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十三)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增项申请);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对以上第四项至第十五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一、二、三项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告知承诺书以及有关材料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能够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行政许可机关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六、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为),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项材料,能够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他材料;
(五)愿意接受行政许可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盖章):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