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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建〔20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建〔2018〕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梁羽、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39、8989214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
附件

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内,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我厅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检查。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涉及公路、信息产业等资质的,我厅将和相关厅(局)联合组织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我厅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企业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检查意见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我厅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四)检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检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六)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要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许可各部门的组织协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工作,使符合试点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开展试点评估。我厅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附件:1.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2.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附件1

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杭州市(6个)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波市(5个)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市(2个)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兴市(4个)
绍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嘉兴市(4个)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州市(3个)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华市(2个)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
衢州市(2个)
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丽水市(1个)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部分建筑业企业
资质类别和等级
(共15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二、专业承包序列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附件3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编号:年第号



申请人(法人)信息

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企业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

(四)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建市〔2015〕20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六)《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七)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八)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九)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十一)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十二)首次申请: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申请: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十三)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增项申请);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对以上第四项至第十五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一、二、三项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告知承诺书以及有关材料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能够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行政许可机关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六、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为),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项材料,能够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他材料;

(五)愿意接受行政许可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盖章):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