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厦财行〔2018〕13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以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施行。
附件: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应如何操作?
本单位人员出差,除接待单位按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安排的工作餐不用缴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缴纳伙食费,并索要缴款凭证。到北京或福州出差,并在驻京办或驻榕办就餐的,也应缴纳伙食费,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由上述两办商相关部门研究后确定。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自行解决出差就餐的,无需提供缴款凭证;若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如实申报缴款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提供缴款凭证,缴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外地单位人员来我市出差,接待单位除了按照《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安排工作餐外,还协助安排其他用餐的,外地单位人员在缴纳伙食费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如宾馆、餐馆、食堂等)应出具相应收款凭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本单位的招待费支出(属于代收代付项目)。
2.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应如何操作?
本单位人员出差,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杂费标准内缴纳市内交通费,并索要缴款凭证。到北京或福州出差,并由驻京办或驻榕办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也应缴纳市内交通费,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由上述两办商相关部门研究后确定。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公杂费。自行解决市内交通的,无需提供缴款凭证;若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的缴款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提供缴款凭证,缴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外地单位人员来我市出差,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外地单位人员在缴纳市内交通费时,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如租车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出具相应收款凭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本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属于代收代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