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应急维修工程现场查勘
(一)资金使用前查勘
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区房管局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书面使用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项目现场查勘,出具核实意见,并留存影像资料。对属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中予以确认。遇突发紧急情况的,区房管局应当场根据查勘结果出具核实意见并予以确认。
(二)竣工验收后查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房管局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项目现场查勘,出具核实意见,留存影像资料,并在《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附件2)中予以确认。
(三)现场查勘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二、关于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审价及结算
(一)工程验收参与主体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二)审价单位选择方式
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维修工程,达到审价条件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专业审价单位。
(三)工程结算办理手续
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持下列材料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决算书;
4.《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5.维修费用发票(查验原件留存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复印件);
6.达到审价条件的,应提供工程审价合同、《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委托审价的,应提供《应急维修工程委托审价报告》;达到监理条件的,应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监理的,应提供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其中,消防维修工程应提供消防自检报告;电梯维修工程应提供电梯自检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属于《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应提供电梯自检报告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7.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应提供《应急维修方案》、《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应急维修方案公示说明》。
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应急维修资金。
三、关于应急抢修的组织和工程结算
(一)查勘认定
区房管局通过项目巡查,或者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书面报告以及媒体反映,物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
1.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2.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经查勘确认后,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下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附件3),督促其及时申请维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代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维修或者选择施工单位维修,也可以委托区房管局组织代修。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申请维修的,区房管局应当启动抢修程序,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进行现场联合查勘认定,共同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填写《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附件4),并留存影像资料。突发电梯故障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参加现场联合查勘认定。
(二)组织抢修及工程结算
联合查勘认定后,区房管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抢修工程,组织相关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区房管局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业主共同验收,填写《应急抢修工程验收报告》(附件5)。
工程验收合格后,从该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抢修费用。由区房管局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应急抢修工程款拨付手续: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
2.《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
3.授权委托书;
4.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5.工程决算书;
6.《应急抢修工程验收报告》;
7.维修费用发票(查验原件留存经区房管局确认的复印件);
8.《应急抢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
9.达到审价条件的,应提供工程审价合同、《应急抢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达到监理条件的,应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评估报告;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其中,电梯维修工程应提供电梯自检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属于《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应提供电梯自检报告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拨付应急抢修工程款。
四、关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
(一)应急维修工程公示内容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前将《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工程决算书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达到审价条件的,还应当公示《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示》、《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还应当公示《中标通知书》。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应当在提交区房管局使用申请前,将《应急维修方案》、工程预算书、《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明细表》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上述公示期均为7天。
(二)应急抢修工程公示内容
区房管局组织应急抢修工程的,在工程结算前应当将《应急抢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工程决算书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达到审价条件的,还应当公示《应急抢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示》、《应急抢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还应当公示《中标通知书》。
上述公示期均为7天。
五、关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
区房管局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附件6)。
业主委员会提出留存档案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偿提供档案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问题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处理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自接到区房管局下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按规定及时提出使用申请的,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诚信考评中“维修资金使用”项计零分。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紧急排险责任问题
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三)关于房屋保修期起算时间认定问题
商品住宅项目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项目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发证时间为准;非住宅项目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项目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颁发时间为准。
(四)关于完善维修方案中影像资料问题
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制定维修方案时,一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前损坏情况影像资料按要求上传至“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系统”。
七、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10〕207号)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3.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
4.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
5.应急抢修工程验收报告
6.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存档内容
2018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