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5〕222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保证《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特制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管辖权限具体负责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第五条 举报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应具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事实;举报投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第七条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可以书面投诉,也可以口头投诉;口头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被投诉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和投诉时间。对集体投诉的,由投诉人推选1至5名代表投诉。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电话举报时,应制作举报电话记录。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在3日内对举报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者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立案之日立案查处。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可以移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查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对工资支付违法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工资支付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四条 因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引起劳务报酬或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十五条 违反《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