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
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了《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到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附件:
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
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当解决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就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老年生活保障金)问题提出以下办法:
一、范围对象
㈠适用企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无力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属及以上城镇集体企业。
㈡适用人群。上述企业中,1994年底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闽政[1984]44号)办理招工手续,并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人员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保障标准
老年生活保障金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其中2009年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10年1月起纳入发放,2010年1月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达到的次月起纳入发放。
三、申请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个人档案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个人申请材料、公示材料、个o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复印件等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审批发放办法。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集中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人员,其老年生活保障金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闽政[1984]44号)文的规定,于1994年底前正式招收为县(市、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无力参保人员,向所在地县(市、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按照申请程序规定的要求确定申请对象,与当地劳动保障局共同审核,报送设区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劳动保障局复核,并由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集中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确认。
五、申报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附件2);
(二)《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
(三)经签章确认的身份证和招工登记表等材料的复印件(各两份);
(四)申请人员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五)能够证明原招工企业为县(市、区)及以上集体企业性质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相关情况审查结果。
(六)县(市、区)以及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复核和比对结果。
(七)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资金核拨。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的人员名单以及规定的支付标准,计算需要支付的资金总额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之后按月申请用款计划时,只报送人员增减花名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和人员增减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核拨老年生活保障金。
七、资金补助。各地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财力情况,分别按80%、60%、40%、20%四档比例予以适当补助(分档补助档次详见附件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年初省级先按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次年省级按照各地实际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进行结算;多拨资金抵顶以后年度预拨资金,少拨资金予以补足。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30日前(2010年应于7月30日前),将所辖各县(市、区)享受老年保障的人数、所需资金等情况汇总报送省级。上报的材料应包括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花名册(包括花名册的电子文档)以及招工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八、资金账户管理。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
开设无力参保县(市、区)及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金支出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分档及补助比例表
2.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3.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4.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公示
5.公示回执
附件1:
分档及补助比例表
档次
|
县(市、区)
|
省财政补助比例
|
第一档
|
永泰、平潭、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平和、长泰、华安、清流、宁化、建宁、泰宁、明溪、将乐、尤溪、大田、仙游、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福安、福鼎、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闽清、东山、南靖、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
|
80%
|
第二档
|
惠安、南安、德化、福清、长乐、闽侯、永安、梅列、三元、延平、蕉城、城厢、荔城、秀屿、涵江
|
60%
|
第三档
|
龙文、芗城、新罗
|
40%
|
第四档
|
石狮、晋江、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丰泽、鲤城、泉港、洛江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