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30日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 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
(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
(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
(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
(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建筑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地下建筑,建筑计算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米;仓储、售楼用房等确因功能需要,其建筑高度经专题论证可合理调整。
临时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和钢结构。
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以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的,应当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控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临时施工用房应当位于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市政道路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临时施工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与其项目的建设规模相匹配。
临时售楼用房应当位于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位置不得与永久性建筑平面重合,总建筑面积宜在800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纳入用地三年滚动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其临设类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权属证;储备土地上申请临时建设工程的,提供土地储备证(管线工程除外);
(四)1:500实测地形图(含地下管线);
(五)设计方案(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项目提供效果图)。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与决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颁发与公布。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告知协办部门,实现线上会商、协同审批。
对采用集装箱式或者活动板房形式的临时施工用房和临时基础设施,推行告知承诺制,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可持申请人承诺书、设计单位承诺书(见附件)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长使用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
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确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当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管线和道路工程除外),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标识。
临时建设工程标识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功能以及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工程跟踪管理。临时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告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核。
第十九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以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需要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函明确临设位置、建设规模、功能、拟使用期限等。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临时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实施建设的违法建设,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1.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2.申请人承诺书
3.设计单位承诺书
附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仅限采用集装箱式或者活动板房形式的临时施工用房和临时基础设施的情形)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3.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94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建设部令第81号)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57号)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项目周边地块的项目审批文件
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
(四)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营业执照)
3.申请人承诺书和设计单位承诺书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安全认可。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诚信管理
对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
二、对于你机关告知本单位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临时建设工程满足你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建设活动,认真遵守执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154号
),做到诚实守信。
五、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你机关将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上发布,通报全市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资质管理部门,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录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六、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和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将在一年内暂缓申请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手续。
七、本单位如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章)
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式两份)
设计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保证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已知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审批阶段告知承诺要素全表》承诺事项,承诺对该表的所有要素已审核无误。
3.本单位保证设计文本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4. 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建筑(市政)设计活动,认真遵守执行《
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154号
),做到诚实守信。
5.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你机关将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上发布,通报全市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资质管理部门,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录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6.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将在一年内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手续的材料,设计负责人和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手续的材料。
在上述期限内建设单位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后果将由本单位承担。
7.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设计负责人:(章)
日期:年月日
注册建筑师:(章)
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盖章后邮寄回本行政机关,或直接送交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25 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市政府授权我局以局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1年12月施行的《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临时建筑审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办法》还存在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储备土地上建设临设缺乏管控措施、临时建筑到期应拆未拆等问题亟待完善。同时,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临设的类型、使用期限、批后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依据法定程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有基础上修改15条、删除3条、新增5条,修订后共20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照《条例》,调整了临设的适建类型,细化相关管控措施。
原《办法》对临时建设工程的类型作了严格限制,只包括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和临时工程性基础设施三类。此次修订,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调整了临时建设工程的类型,除了上述三类外,还增加了“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因城乡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不得申请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养老等人员密集型建筑;因城乡公共管理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仅限于申请临时行政办公用房;因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仅限于申请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相关的临时施工用房及临时道路、管线等。
同时,通过调研市内各大开发企业,并结合其它城市对临时施工用房和售楼部建筑面积的规定,对临时施工用房和售楼用房的面积,增加了限定条件:临时施工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与其项目的建设规模相匹配;临时售楼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800㎡。该规定既可以保证临设的使用功能,又避免了因投资过大,临时过期,不舍拆除的问题。
(二)对照《条例》,重点强化了储备土地上的临设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储备土地上申请建设临设,其立法目的在于让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存量储备土地活起来,发挥储备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也需要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建设的规划管控,保证土地征收、整治、储备、出让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结合易监管、易拆除的管理需求,严控可建类型,储备土地上的临设仅限于“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建临设的,以及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
(三)加强标识管理和跟踪管理,保证依法建、到期拆。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到期拆除难的问题,建立了监督管理机制。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标识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功能以及使用期限。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临时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告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核。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申请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即使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申请人应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四)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临设审批流程。
践行“放、管、服”要求,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采用集装箱式或者活动板房形式建设临时施工用房和临时基础设施,按照承诺审批的原则,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可持申请人承诺书、设计单位承诺书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