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8〕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有关精神,转变监管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将简化招标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事项
(一)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招标人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可进行施工招标。
(二)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三)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不再加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章。
(四)取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五)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与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并自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告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不再加盖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章。
(六)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不再保存纸质档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一)事中监管事项
1.评标专家抽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确保抽取活动依法合规。
2.开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依法主持开标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开标活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3.评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监控设备,对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事后监管事项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备案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6.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对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区(功能区)监管制度,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要主动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功能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督查,发现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建设网/招投标处 时间: 2018-06-11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动员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减少前置要件、简化前置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承发包效率,尽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主要内容
1、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招标人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可进行施工招标。《市建委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建招标函[2016]144号)第一条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除提交(一)、(二)、(三)外,还应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规定不再执行。
2、取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即视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3、取消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后,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中标公示后,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加盖备案章。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4、取消合同备案。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依法和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即视为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告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不再加盖备案章。《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81号)“第六章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书面情况报告和合同等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涉及范围
在全市16个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施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及惠民利民举措
1、简化前置要件,取消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招标投标各环节的前置审核,调整为招标人依法履行程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 监管的方式,进一步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