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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9号


各管线建设单位、各测绘单位:

  《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日

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三)管理部门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四)实施单位

  本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管线建设单位,在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按规定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组织实施跟踪测量、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同时要加强对管线施工单位、跟测单位在管线跟踪测量工作中的管理。

  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列入管线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根据合同承担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测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好管线跟踪测量工作。

  三、主要工作

  (五)委托测量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与其签订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格式合同。

  (六)工程许可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放样复验

  管线工程开挖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并按规定进行放样复验备案。

  (八)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

  实施管线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备合同上的单位一致。

  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出土前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确保测绘单位现场实测地面施工导向点或者使用专用测量设备获取非开挖管线的三维空间位置。

  实施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跟踪测量的具体时间。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管线跟踪测量工程进行外业抽样检查,并对管线跟踪测量情况实行全覆盖监督巡查。

  (九)跟测成果检验

  测绘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现场作业结束后,及时将符合管线数据标准的管线跟测成果资料送交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送检的管线跟测成果质量进行检验。管线跟测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

  (十)规划资源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符合管线数据标准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完成后,按规定向原审批的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资源验收。

  (十一)跟测成果共建共享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检验合格的跟测成果 纳入本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提高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实现市、区政府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数据资源共建共享。

  四、监督和执法

  (十二)管线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跟踪测量单位完成的管线跟踪测量成果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记入测绘地理信息不良诚信档案。

  (十四)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所提交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及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行管线建设单位终身负责制。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管线建设单位未按时向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加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有效期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原《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3〕118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地上管线跟踪测量工作。



关于《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材料

2020-04-28 市规划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关于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保证全面推广落实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结合《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07号]的要求,2003年3月4日,市规划局、市工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3〕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文件第一次延期《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期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7号,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现考虑到该文件仍能较好地指导市规划资源局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管理的作用,再次对《实施意见》修订并延期非常必要。

  二、目标任务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实施意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主要强调三方面内容,一是在地下管线报批时,应履行市规划资源部门的审核把关职责,二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三是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主要工作、监督和执法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

  1、适用范围。《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2、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本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做到“有建必测、共建共享”,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成果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本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管线建设主体为组织实施跟踪测量的实施单位,根据合同承担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测绘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

  (三)主要工作。

  本市所有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均需实施跟踪测量。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时需按规定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和《地下管线竣工图》。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需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成果》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成果纳入本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现市、区政府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数据资源共建共享。

  (四)监督和执法

  《实施意见》对未签订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的管线工程项目、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管线跟踪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等行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或相关处罚。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