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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1〕11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条  信用平台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和等级。

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内容。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

开展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分数高低每日动态确定信用等级,由信用平台自动评价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的工程合同信息,包括通过投标获取的以及接受直接发包或委托获取的合同以及履约评价信息等。

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由信用平台自动归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评价当日的数据生成;其中履约评价信息归集周期为合同约定周期。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表彰奖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财务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有证书的为证书有效期,证书无有效期或者无证书的归集周期一般按三年计算。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经在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确定信用等级分值标准如下:

(一)企业得分在800分(含)以上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企业得分在700分(含)-8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B”;

(三)企业得分在600分(含)-7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C”; 

(四)企业得分在500分(含)-6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D”;

(五)企业得分在500分(不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为“E”。

第十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一般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在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平台并正式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平台;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发布后自动录入信用平台。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期限。

第十五条  本市新取得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外地施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本市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三)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经法院、仲裁、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所监理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监理责任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承担监理责任的;

(三)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他人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登记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平台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由信用平台每日发布的信用评价分值折算得出,也可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进行核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6〕663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3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评价表

3.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4.工程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履约评价表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1

基本信息
600分)

企业按照信用平台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并完成注册后自动获得

2

市场经营
信息
200分)

满分100分,归集周期为截止到评价当日近一年,按监理合同总额计分:
1)监理合同总额为0,得0分。
2)监理合同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得20分;
3)监理合同总额1000万元到3000万元(含),得40分;
4)监理合同总额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得60分;
5)监理合同总额5000万元到1亿元(含),得90分;
6)监理合同总额1亿元以上,得100分。

履约评价(100分)

在施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每个项目满意得10分,不满意得0分,满分100分)

由监理企业按季度填报在施项目(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履约评价表》并上传至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3

良好信用
信息
200分)

表彰信息
60分)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25

中国建筑业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25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

20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

15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

10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金奖

10

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

管理体系
认证
20分)

质量管理体系

10

相关认证机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

相关认证机构

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5

相关认证机构

监理科技
50分)

参与编制国家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程

50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与编制行业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程

40

参与编制天津市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程

30

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20

拥有一定规模的独立自主试验检测机构

20

3

良好信用
信息
200分)

信息化建设(15分)

企业有独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包含OA办公系统和项目管理系统或一体化系统,并正常运行

15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责任
30分)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

30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省部级通报表彰

20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天津市区委区政府、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表彰

15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天津市区住房建设部门通报表彰

10

履行其他社会责任或参与我市民心工程建设

5

财务信用
10分)

A级纳税信用等级

10

相关税务部门

上市信息
15分)

满分15分,按监理企业完成上市的交易市场计分:
1)监理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完成上市,得15分;
2)监理企业在创业板完成上市,得12分;
3)监理企业新三板完成上市,得8分。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不良信用
信息

质量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00分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确认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600分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1000分

行政处罚信息(质量安全事故除外)

警告、通报批评

-50

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确认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分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200分

降低资质等级

-300分

撤销单项资质

-500分

资质条件

未履行告知承诺的

-40分

依据动态核查结果确认

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

-40分

技术负责人不达标

-40分

净资产不达标

-20分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1

基本信息
600分)

企业按照信用平台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并完成注册后自动获得

2

市场经营
信息
200分)

满分100分,归集周期为截止到评价当日近一年,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额计分:
1)合同总额为0,得0分。
2)合同总额1亿元(含)以下,得20分;
3)合同总额1亿元到3亿元(含),得40分;
4)合同总额3亿元到5亿元(含),得60分;
5)合同总额5亿元到8亿元(含),得80分;
6)合同总额8亿元到10亿元(含),得90分;
7)合同总额10亿元以上,得100分。

履约评价(100分)

在施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
(每个项目满意得10分,不满意得0分,满分100分)

由施工企业按季度填报在施项目(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履约评价表》并上传至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3

良好信用
信息
200分)

表彰奖项
100分)

联合体获奖得分乘系数0.8,参建获奖得分乘系数0.6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30

中国建筑业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30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

25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

20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20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

15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文明工地

15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社会责任
30分)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

30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省部级通报表彰

20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天津市区委区政府、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表彰

15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天津市区住房建设部门通报表彰

10

参与我市民心工程建设或履行其它社会责任

5

施工科技
40分)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或一等奖

25

国务院

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15

国务院

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10

国务院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

良好信用
信息
200分)

施工科技
40分)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15

省级人民政府

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10

省级人民政府

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5

省级人民政府

国家级专利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参与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规程的编制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采用BIM技术

10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与省部级工法、行业标准、规程的编制

5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或相关协会

财务信用
10分)

A级纳税信用等级

10

相关税务部门

管理体系认证
20分)

质量管理体系

10

相关认证机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5

相关认证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

5

相关认证机构

4

不良信用
信息

质量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00分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确认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600分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1000分

行政处罚信息(质量安全事故除外)

警告、通报批评

-50分

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确认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分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200分

降低资质等级

-300分

撤销单项资质

-500分

资质条件

未履行告知承诺的

-40分

依据动态核查结果确认

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

-40分

技术负责人不达标

-40分

净资产不达标

-20分

企业自有设备不达标

-20分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评价单位

评价内容

在施项目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
1)
人员到位与管理情况
2)
设施设备到位情况
3)
施工管理与制度
2)施工组织
1)
质量管理
2)
安全生产管理
3)
文明施工管理
4)
农民工工资支付
5)
进度控制
6)
履约担保
3)其他
1)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
2)
对举报与投诉的查处

评价结果

满意(不满意(

不满意情况说明

评价单位

(盖章)


注:在评价结果相应( )中画“√”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履约评价表

造价咨询企业名称


造价咨询项目名称


造价咨询合同编号


造价咨询业务类型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价内容

1)咨询成果报告质量评价

咨询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公平性

2)咨询成果报告质量评价

质量保证、投资控制、服务深度等合同条款履约程度

3)咨询工作进度评价

咨询工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

4)咨询服务程序规范性评价

咨询服务程序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5)咨询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价

咨询人员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技术服务技能和与客户沟通能力

6)咨询人员的执业道德评价

遵纪守法、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服务宗旨,服务态度良好

7)咨询服务收费合理性评价

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评价结果

满意() 不满意()

不满意情况说明


委托单位签字(盖章)




注:在评价结果相应( )中画“ü”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

评价单位

评价内容

在施项目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检查
1)
人员到位与管理情况
2)
设施设备到位情况
3)
监理管理与制度
2)监理行为检查
1)
质量监理
2)
安全监理
3)
文明施工监理
4)
投资监理
5)
进度监理
3)其他
1)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
2)
对举报与投诉的查处

评价结果

满意(不满意(

不满意情况说明


评价单位

(盖章)


注:在评价结果相应( )中画“√”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1

基本信息
600分)

企业按照信用平台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并完成注册后自动获得

2

市场经营
信息
200分)

合同信息
50分)

满分50分,归集周期为截止到评价当日近一年,按造价咨询合同总额计分:
1)造价咨询合同总额为0,得0分。
2)造价咨询合同总额200万元(含)以下,得10分;
3)造价咨询合同总额200万元到500万元(含),得20分;
4)造价咨询合同总额500万元到800万元(含),得30分;
5)造价咨询合同总额800万元到1000万元(含),得45分;
6)造价咨询合同总额1000万元以上,得50分。

注册执业
人员信息
50分)

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5分,累计加分

50

履约评价
100分)

委托人履约评价
(每个项目满意得10分,不满意得0分,满分100分)

由造价咨询企业按季度填报(按合同服务期限)的《履约评价表》并上传至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3

良好信用
信息
200分)

表彰信息
80分)

企业获得天津市优秀咨询企业称号

50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

企业获得天津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一等奖

30

企业获得天津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二等奖

20

企业获得天津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三等奖

15

企业获得天津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优秀奖

10

管理体系
认证
20分)

质量管理体系

20

相关认证机构

为本行业
提供技术
服务
60分)

企业为天津市计价依据、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提供成果文件或基础数据

60

企业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课题、业务编著等行为

40

企业参与天津市行业标准、课题、业务编著等行为

30

社会责任(30分)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

30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省部级通报表彰

20

3

良好信用
信息
200分)

社会责任(30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天津市区委区政府、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表彰

15

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履行援建、抢险救灾、抗疫等社会责任受到天津市区住房建设部门通报表彰

10

履行其他社会责任或参与我市民心工程建设

5

财务信用
10分)

A级纳税信用等级

10

相关税务部门

4

不良信用
信息

行政处罚
信息

警告、通报批评

-50分

依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确认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分

责令停产停业

-200分




关于《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住建网/建筑市场管理处 时间: 2021-08-11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近年来,我委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逐步开展和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工作,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通过信用评价成果应用,全市各建设工程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信用管理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对诚信原则和信用评价机制又进行了规范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信用评价工作更好的与新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我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评价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

(二)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体和方式。信用平台作为信用评价的主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方式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及等级。

(三)明确了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价从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动态评价。

(四)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归集周期。基本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平台完成注册后从“四库一平台”获取;市场经营信息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及企业申报获取;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受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收到决定书后录入信用平台,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发布后自动录入信用平台。

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为证书的有效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证书无有效期的,归集周期按三年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布。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期限。

(五)明确了首次评价和暂停评价两种情形。本市新取得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外地施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本市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住建执法部门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可暂停评价。

(六)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应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