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3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推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具体实施情况,现制定《福建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8日
福建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央属企业、省属企业(或行业协会)评审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在行业和大中型企业。部分掌握传统技能,具有绝技绝活,有突出业绩和在行业有重要影响的高技能人才个人,可申请建技能大师工作室 。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人才领军人物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设立和命名
“技能大师工作室”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设立申请。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一)技能大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3.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4.在县(市、区)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是行业认可,并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物。
以企业命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有两人以上符合上述条件。
(二)有相应的工作场地、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和技艺传授及技术攻关、创新工作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制度,制定名师带徒计划。
(四)所依托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应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或行业协会)申请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认定。央属企业、省属企业(或行业协会)申请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对象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厅网站公示7天,最后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文公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
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工作室所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情况、申报工作室职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的简介、业绩、工作室工作制度、目标与计划)。
(二)《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技能大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计划所带徒弟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带徒协议(师徒双方签订两年以上带徒协议,并明确培养目标。申报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作为带徒协议的见证方予以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依托的企业(或行业协会)领导和管理机构组成,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三年。在每个管理周期内,省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启动经费带徒补助。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相关规定,对技能大师所带徒弟,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补助。行业、企业要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企业要建立名师带徒的长效机制,对培养的技能人才按照技能等级兑现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产出包括落实三年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日常管理及基础建设情况,业绩成果。具体有: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配套工作经费,建立名师带徒长效机制,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位技能大师在管理周期内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不少于5人(未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由专家评审认定);
(五)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六)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并产生一定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效期为三年,按分级管理原则,委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总结评估。省属、央属由省厅直接管理。
第五章 项目日常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一)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期抽查、期满总结评估的管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央属企业、省属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期抽查和期满评估工作。设区市及市属以下设立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所在设区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期抽查和期满评估工作。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届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央属企业、省属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市属及以下“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予以延续保留。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消“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三年周期满后,对评估合格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将给予第二轮的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行业、各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验收评估项目表
评 估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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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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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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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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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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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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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年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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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培养计划,建立培训日志台帐。
带徒5名,并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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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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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职业资格工作网证书查询审核,无建立日志台帐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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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5名带徒任务的基础上,每多培养1名高级工
以上徒弟的加1分,徒弟获得技师资格的加1分,
获得高级技师的加2分(最高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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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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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职业资格工作网证书查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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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及基础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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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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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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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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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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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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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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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场所、相应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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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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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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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企业配套相应工作经费,用于大师工作室培养计划的落实,建立了名师带徒长效机制,对培养的技能人才按照技能等级兑现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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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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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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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隶属关系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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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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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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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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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带徒,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方法,服务方法,管理经验,为企业节约资源,节省资金,节约劳动工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被企业奖励的。根据创收额度,获得5-1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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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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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开展各类活动的影像,提供取得业绩的各种奖状,文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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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期间,徒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成绩,以及获得荣誉和受表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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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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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取得成绩和荣誉的各种奖状,文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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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传统工艺,进行科学创新,传授“绝招”“绝技”、“绝活”,获得社会及业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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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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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应的影像、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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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地方幅射作用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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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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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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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因技术创新获得专利的另行加分。其中发明专利5分/项,实用新型专利2分/项;
2.参加国家级竞赛获1~3等奖依次加5、4、3分,省级竞赛获获1~3等奖得奖依次加3、2、1分;
3.省属技能大师工作室没有完成三年5名以上高级工带徒任务或弄虚作假,虚报培养人数的,直接列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