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6〕3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根据《
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出行,不包括因经常性工作事项而发生的公务出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 各单位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从严控制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的人数和时间,严格预算管理,控制费用支出规模。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五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家车),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二)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本单位或外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以及由本单位或外单位租用的车辆),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六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时间不足一天或一天内多次往返的,按照一天的费用标准报销。
第七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按照培训费相关制度执行,往返培训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多次往返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批准的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凡由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已享受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补贴的,不再报销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费用。
第十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因工作时间较长确需午休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午休钟点房费用在每人每天200元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审批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出行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等书面材料,填写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审批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应包括:出行事由、人数、时间等。
第十二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行审批单和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对未经报批的公务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常驻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在常驻地行政区域内且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常驻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管理及相关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