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0〕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青国税函[2003]100号
)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