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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以物抵债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以物抵债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财综〔200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尽快收回单位公积金贷款,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资产流失,规范以物抵债偿债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以物抵偿会计核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财政部颁发正式会计核算办法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以物抵债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为尽快收回单位贷款,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资产流失,规范以物抵债偿债物的会计核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设置“125待处理偿债物”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行使债权或担保物而依法取得具有所有权的偿债物。本科目下设“待处理偿债物本金”、 “ 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待处理抵偿的债务本金和处理偿债物代垫的相关税费。

(二)在收入类科目“40105 其他收入”科目下设“偿债物溢价”明细科目。核算偿债物变现价值高于原入帐价值(“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待处理偿债物本金”合计)而产生的收入。

二、有关偿债物的会计核算

(一)依法取得偿债物的会计核算

当发生偿债物代垫费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

贷: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户

财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来的偿债物收妥通知后,填制记帐凭证,依次偿还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贷款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偿债物—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

借:待处理偿债物—处理偿债物本金

贷:委托贷款—单位贷款

(二)偿债物变现的会计核算

1、待处理偿债务拍卖变现时发生的税费支出记入往来款项。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处理偿债务代垫费用

贷: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户

2、待处理偿债物拍卖变现所得高于偿债物原入帐价值(“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待处理偿债物本金”合计)的,依次冲抵“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待处理偿债物本金”,剩余部分(包括应收利息和溢价)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借: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处理偿债务代垫费用

借: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处理偿债物本金

借: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户

贷: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借: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户

贷: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偿债物溢价

3、偿债物拍卖、变现所得所得低于偿债物原入帐价值(“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待处理偿债物本金”合计)的,依次冲抵“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待处理偿债物本金”,差额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会计分录为:

借: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处理偿债物代垫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处理偿债务代垫费用

借: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处理偿债物本金

借:贷款风险准备

贷:待处理偿债物—待处理偿债物本金

借: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户

贷:增值收益存款—增值户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