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有关减免政策
文件名称 |
减免条款 |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房474号)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 |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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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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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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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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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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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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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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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享受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优惠,首先是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项目,能够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不享受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