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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的通知
榕建液〔202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各管道燃气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市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了《福州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日

附件

福州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工作机制。
一、明确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性活动
(一)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二)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经与管道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1.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
2.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二、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基础工作
(一)完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和标识标志
1.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地下燃气管道现状进行普查或补测修测,全面摸清管径、管材、走向、管道控制阀门、埋深、运行压力级制等基础数据,完善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加快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做好纸质及电子档案更新。
2.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结合全面摸排和日常管道巡查,及时补齐和完善燃气管道防腐、绝缘、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置,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完好。
(二)建立和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资料
1.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简化程序,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提高办事效率。动态更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清单。
2.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和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整理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每个环节的图文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工作见证,留存备查。
三、落实工程建设各阶段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工作要求
(一)项目开工前阶段
1.建设单位
(1)应当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当组织勘察、施工、管道燃气企业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3)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2.设计单位
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均应当邀请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并形成纪要。
3.管道燃气企业
(1)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在接到咨询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咨询意见书应当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应当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二)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
(1)应当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
(2)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施工单位
(1)应当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应当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3)应当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4)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待与管道燃气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3.监理单位
施工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4.管道燃气企业
(1)应当认真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伍,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
(2)应当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控制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1天一次。
(3)应当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与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应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应保留记录,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
(5)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燃气管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四、强化应急处置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一旦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管道燃气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燃气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
(三)管道燃气企业接报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听从指挥,协助管道燃气企业抢修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
(二)管道燃气企业按照职责加强咨询交底、管线巡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日常执法监督对参建各方和管道燃气企业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而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损坏事故的,以及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的单位和人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表:第三方工程建设各阶段涉及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要点清单



附表

第三方工程建设各阶段涉及燃气管道保护工作要点清单


序号

责任主体

建设阶段

工作要求

检查要点

1

建设单位

项目开工前

1.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向管道燃气企业书面咨询的函件

2

2.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资料交接记录

3

3.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交底记录

4

4.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组织勘察、施工、燃气管道企业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勘探记录、交底记录

5

5.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6

项目开工后

1.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

检查记录

7

2.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处置记录

8

设计单位

项目开工前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

设计文件

9

2.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均应当邀请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并形成纪要。

图纸会审记录

10

施工单位

项目开工后

1.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

动土确认制度和记录

11

2.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施工现场告示牌

12

3.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1.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

2.现场燃气管线交底记录

序号

责任主体

建设阶段

工作要求

检查要点

13

施工单位

项目开工后

4.施工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4

5.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通知管道燃气企业通话记录或书面函件

15

6.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待与管道燃气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

1.报告记录、交底记录

2.现场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16

7.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17

8.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防护和技术记录

18

监理单位

项目开工后

1.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1.审查记录

2.隐患整改通知书

3.停工记录、隐患报告

19

2.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记录

20

管道燃气企业

项目开工前

1.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在接到咨询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咨询意见书

21

2.咨询意见书应当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应当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1.咨询意见书

2.地下燃气管道资料

序号

责任主体

建设阶段

工作要求

检查要点

22

管道燃气企业

项目开工前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

1.咨询意见书                                 2.勘探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

23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1.《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2.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

24

项目开工后

1.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

1.管道巡查考核制度

2.交底记录

25

2.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控制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1天一次。

1.市政破路信息登记记录

2.巡线记录

26

3.应当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与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

1.现场临时警示标识记录                 2.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

27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应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应保留记录,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

1.通报信息记录

2.现场监护记录

28

5.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燃气管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1.巡线巡查记录

2.《安全隐患通知单》

3.向燃气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记录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