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无附件】
厦府〔2003〕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1〕437号)规定,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为节省土地资源,进一步限制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凡选择批宅基地自建的,重置价格在表一的基础上下调15%,并对表二中的区位房屋补偿价等作出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区位房屋补偿价(表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