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内部结构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医保规字〔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医保局发〔2023〕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2019年20项民心工程》有关要求,不断增强老百姓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民心工程之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基因检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妇幼〔2019〕143号)及《市医保局关于公布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基因检测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21号)精神,现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内部结构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原女性参保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00元,调整为26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600元,调整为46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800元,调整为9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1100元,不作调整。
二、将原女性参保居民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240元,调整为16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360元,调整为28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80元,调整为54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660元,不作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26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