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
附件1
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事指南
一、采认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业务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台湾地区记账士职业资格的,可申请采认在福建省范围内视同具备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可申请采认在福建省范围内视同具备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直接采认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两岸和平统一发展。
2.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
3.诚实守信。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等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4.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专业条件
1.取得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证书;
2.受聘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并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
三、直接采认程序
(一)申请人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或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内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申请人按属地原则,于每月10日之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管理部门提交资格采认申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会同本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核通过予以采认的人员名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四、申请采认材料
申请采认大陆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台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4.我省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1、3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申请材料第1、2项及第4项中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经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五、受理地址、咨询电话
福州市: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3号楼1222室
福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0591-88082512
厦门市: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402室
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 0592-2858267
宁德市: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东路5号财政大楼604室
宁德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3-2822726、2368027
莆田市: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市政府8号楼205室
莆田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4-2698966
泉州市: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府西路交通科研楼C栋624室
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5-28066562
漳州市: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46号1号楼
漳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6-2027963
龙岩市: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2幢22楼2229室
龙岩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7-2212380
三明市: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15幢二楼
三明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8-8223754
南平市:南平市建阳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东路82
号南林写字楼2号楼4楼A423室
南平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9-88218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商务营业中心7
号楼6层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监督检查处
0591-23163465
附件2
台湾地区记账士、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会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
采认资格类别 |
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照 片 (二寸免冠证件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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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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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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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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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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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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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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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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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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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财务会计等 相关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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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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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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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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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资格 证书类别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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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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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两岸和平统一发展,遵守职业道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所在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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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在福建省范围内视同取得 资格。
(公章) 年月 日 |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在福建省范围内视同取得 资格。 ( (公章) 年 月日 |
注:1. 本表存入本人档案;2.表格信息可打印;3.签名用黑色钢笔(水笔)填写,一式三份。
附件3
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
资产评估师办事指南
一、采认范围和对象
取得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且在我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采认在福建省范围内视同具备资产评估师资格。
二、直接采认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两岸和平统一发展。
2.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
3.诚实守信。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当事人资产评估登记资格。
4.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专业条件
1.取得台湾地区会计师证书;
2.受聘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
三、直接采认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受聘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所在地区,向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或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仅受理申请人受聘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所在地为厦门地区)提交资格采认申请。
(二)协会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协会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核通过予以采认的人员名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厦门地区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备案。
四、申请采认材料
申请采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地区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台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4.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由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凭证;
6.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 表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1、3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申请材料第1、2项及第4项中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经核验后退还申请人。
五、受理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502室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8楼
联系电话: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 0591-87097022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0592-5093231
附件4
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采认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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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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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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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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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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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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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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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及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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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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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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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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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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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诚信承诺及签名 |
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两岸和平统一发展,遵守职业道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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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评估机构 意见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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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协会 |
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
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表
注:1. 本表存入本人档案;2.表格信息可打印;签名用黑色钢笔(水笔)填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