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津政办发〔2017〕48号
,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
实施意见
》落实工作
(一)按照《
实施意见
》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含因房屋征收拆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2017年4月1日0时后购房,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照《
实施意见
》执行。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规定,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二手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严格居民家庭房屋套数认定
(三)《
实施意见
》中“户籍居民家庭”指在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家庭,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家庭关系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见附件1)。
(四)《
实施意见
》中限购房屋套数包括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现有房屋及已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房屋套数。
三、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环节管理
(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报表》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加强经纪机构交易环节管理
(八)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协议签订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购房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功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
(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加强相关部门房屋交易、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网签存量房屋房买卖协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填写《申报表》。
(十二)打印协议窗口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
(十三)区房管部门在核定交易税费、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根据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居民家庭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对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审核其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凡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办理核税、登记相关手续。
六、其他相关规定
(十四)共有产权房屋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五)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买卖合同网签和登记手续。
(十六)因生效法律文书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因继承、受遗赠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继承、遗赠文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婚姻状况承诺书》
2.《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婚 姻
状 况 承 诺 书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编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编号):
承诺:如有虚假婚姻状况,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
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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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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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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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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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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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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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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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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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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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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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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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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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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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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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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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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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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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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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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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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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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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如有虚假申报等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盖章):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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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1、本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
2、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文件记载为准。
3、凡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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