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7〕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附件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附件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