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9]37号 2009.07.02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地税函[201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核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坏账损失。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除外)。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三)扩权县(市)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比照市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的纳税人,如单次申报扣除额达不到市级地税机关审批金额的,可先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年终累计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达到市级地税机关审批金额的,纳税人必须向市级地税机关补报审批手续。否则,其申报的
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资产损失申报程序
(一)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必须填报《纳税人资产(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与总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审批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批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纳税人申报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资料完整、情况明晰、证据充分,有权地税机关可直接对纳税人进行批复。因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由主管地税机关具体组织核实,并按规定的时间逐级向审批地税机关进行反馈,审批地税机关在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作出是否予以批复的决定。不实行层层报批的办法。
(三)上级地税机关需要委托核实的,受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对纳税人上报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出具调查报告并由本人签字。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对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向委托地税机关报送审核意见;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
资产损失,书面建议委托地税机关退回纳税人。
三、
资产损失审核时限
(一)纳税人当年发生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进行申报;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及时予以受理,对符合扣除条件的,市级地税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县级地税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扣除条件的,退回纳税人。
(二)各级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45日内,逾期不再受理。地税机关审批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5月底前,过期不再审批。
四、对审批
资产损失的相关要求
(一)对不属于企业自行扣除的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一律由各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批复对象为纳税人,地税机关批复纳税人扣除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市级地税机关直接审批的,在批复纳税人的同时,应抄送下一级地税机关。
五、以前有关
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纳税人资产(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二00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