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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6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包括:
1.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补助经费,即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减免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承担,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市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予以补助。
将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市按比例分担。我市应分担部分,由各区负担。
2.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补助经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我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适当向规模较小、条件薄弱的中小学倾斜。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我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给予转移支付。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按照我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性开支、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经费,用于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规定比例分担。我市应分担部分,由各区负担。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决策部署、政策调整,以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经费=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补助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补助经费+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经费。
第六条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管理。市教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教委研究确定各区补助经费预算金额。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
第七条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市教委在三十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八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免费教科书由市教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我市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市本级安排的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市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财力困难的区倾斜。
第十条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区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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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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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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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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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和中学不低于1300元和14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补助。市对区补助经费分为三部分,一是中央财政按规定基准定额和分担比例下达的补助资金。二是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给予转移支付。三是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财政分担部分。分担比例详见津政办发〔2020〕6号文件规定。计算方法:公用经费补助=市级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额度+部分区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市级转移支付+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财政分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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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基础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90元/年•人,初中180元/年•人,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地方课程标准按照采购情况据实结算。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市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负担;区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区负担,市对部分区予以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课程所需经费(含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生字典)+部分区地方课程市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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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人,初中1250元/年•人,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分担比例+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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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
按照农村在校生数、国家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国家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等计算。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率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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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配系数中提及的第一档至第五档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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