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含幼儿园)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闽职改字〔1989〕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局、教育局
民办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长期坚持在艰苦的山区、农村勤勤恳恳地工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作出了贡献。为了稳定民办教师队伍,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现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按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本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职务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内容及要求、评审程序等均与公办教师相同。
二、参评范围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经费补助的1979年底在册的符合《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现职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师,均可参加首次民办教师职务评审和任职。
三、根据全省1979年底在册民办教师队伍实际情况,首次评聘期间,全省民办教师各级职务限额,由省教委根据各地实际提出方案,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将职务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教育局(教委)。
各地(市)教育局(教委)应根据省下达的方案结合所属县(市、区)民办教师队伍文化结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测算分配方案,经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各级职务限额指标分配下达,并报省教委职改办备案。各地市在制定方案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般不设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个别确需设置的地区应报省教委审定;
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超过10%,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控制在10%-15%;
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控制在30-35%;
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职务不限,由各地按条件确定。
考虑到民办与公办教师经费来源渠道不一样,民办与公办教师的职务限额互不通用。
四、民办教师评聘教师职务后,应适当增加职务工资,我们意见各级职务增资额为: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月增资20元
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月增资15元
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月增资10元
小学三级教师 月增资5元
各地、市、县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参考省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执行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其工资待遇,可参照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执行。上述增资经费原则上由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增资时间一律从1989年1月1日算起。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可沿用原聘任或任命的教师职务,其工作待遇可按公办教师相应的职务的标准执行。
五、为了搞好民办教师职务的考核评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试行条例》和本省《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从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对民办教师进行全面的考核或必要的测试。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聘任或任命。凡是经过考核或测试未能达到规定要求者均不得参加相应教师职务评聘。对于未能评聘为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一般暂列为试用民办教师。中学民办教师愿意到小学任教并能胜任者,可按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评聘。
六、中、小学民办教师的职务评聘工作,在省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把关,搞好考核评审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
全省民办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争取在一九八九年第二季度内完成。
七、非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