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国资法〔2009〕3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首批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工作。在试点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请其它国有企业按照要求积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
附件: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九年十 二月四日
附件: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在市属国有企业(本方案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中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不断增多,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借鉴国内外成功企业的经验,在市属国有企业培养选拔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这项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组织、制度建设入手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的原则,即通过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是坚持因企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即根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先在法律事务较多且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中选定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进一步确定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意见;
三是坚持从企业内部产生与外部招聘相结合的原则,即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选先从企业内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选中产生,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重大生产经营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
5、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6、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7、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8、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产生办法
(一)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有符合企业总法律顾问条件的合适人选的,在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直接任命。
(二)试点企业暂无具备企业总法律顾问条件的合适人选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要求,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及待遇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待遇可高于中层负责人。
六、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范围
(一)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首批试点企业;
(二)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由市国资委提出进一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七、切实完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机制
(一)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核心。试点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履职途径及方式,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试点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参与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
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是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规范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加强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所属企业的法律机构和人员,形成上下一体、相互配合的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 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围绕本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稳步推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体系的作用。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制度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地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
八、组织实施
(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要求抓好试点工作;
(二)非试点企业要加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力度,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培养能胜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为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