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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
2005-04-10闽政文〔2005〕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煤炭是我省能源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年需要量约4000多万吨,省产煤炭约占一半,其中:省属煤矿占30%,地方乡镇煤矿占70%。2004年我省煤矿共发生各类事故80起,死亡100人,与上年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7起,下降了17.5%,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了8.25%。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我省煤炭赋存条件差、断层褶皱多、煤层薄、顶板破碎、水患较严重、煤矿规模小、办矿起点低,这些都增加了我省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煤炭供求关系紧张,价格攀升,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二是煤矿投入不足,安全费、维简费使用不规范,安全欠帐多;三是煤矿职工流动性大,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安全素质不适应安全生产要求;四是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五是已关闭非法煤矿受利益驱使,存在“死灰复燃”现象,关闭工作难度加大;六是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薄弱,煤炭行业管理机构也不健全。

  根据国务院部署及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

  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为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威性,加强煤矿安监队伍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由省编办会同经贸委、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央编办发〔2005〕3号文的精神,提出组建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方案。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省经贸委(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和龙岩市;龙岩市政府领导联系新罗、永定的重点煤矿和重点产煤乡镇;三明市政府领导联系大田、永安的重点煤矿和重点产煤乡镇;泉州市政府领导联系永春、安溪的重点煤矿和重点产煤乡镇;南平市政府领导联系建瓯、武夷山的重点煤矿和重点产煤乡镇。其他产煤县(市、区)政府领导也要分工联系本县(市、区)产煤乡镇。

  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领导要建立分工联系所属煤炭生产企业单位的制度。

  (二)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加强地方监管责任。

  各产煤市、县(市、区)应建立煤炭行业管理机构,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可将各乡镇煤炭管理站(所)改为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煤炭管理站(所)要建立巡查及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充分发挥煤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在规划、生产、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职工培训等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煤矿企业按隶属关系与各级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向省政府、省属煤矿(公司)向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省属煤矿(公司)与所属各生产矿井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其他地方煤矿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区)政府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1)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现场带班不少于1个班次,分管安全的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集团公司下属的煤矿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分管安全的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现场带班不少于4个班次;各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现场带班不少于6个班次。

  (2)地方煤矿(含乡镇煤矿,下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现场带班不少于2个班次;各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现场带班不少于6个班次。

  实行煤矿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考勤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年检、复审挂钩制度。凡下井天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检、复审。

  3.坚持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派驻制度。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向下属煤矿公司派驻安全管理人员,煤矿公司向所属各生产矿井派驻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生产矿井向生产班组派驻安全管理人员;地方煤矿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派驻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实行安全员跟班检查制度。

  4.落实煤矿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为煤矿从业人员全部办理工伤保险;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对每个死者的家属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付给不得低于20万元的工亡赔偿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医疗救助、事故伤亡职工赔偿等。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代收,同级财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今年上半年由省经贸委会同财政、安监、审计等部门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5.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待遇,稳定煤矿井下一线职工队伍。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煤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和采掘骨干年功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今年上半年研究制定。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与瓦斯管理,强化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与瓦斯管理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以李川副省长为组长的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市、县也要相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

  今年6月底前,全省煤矿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省属国有煤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鉴定和核定;地方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和核定,省煤炭工业协会负责指导和审核。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定结果和省煤炭工业协会审核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各煤矿企业要针对不同的瓦斯等级,制订相应防治措施,加强瓦斯治理和管理,落实“一通三防”各项措施。严格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各级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瓦斯爆炸、瓦斯燃烧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

  要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

  1.省级财政根据煤矿安全的改造实际需要,安排煤矿安全技改资金,支持全省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具体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安排;各产煤设区市政府也应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2.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

  3.煤矿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投资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足安全费和矿井维简费,并按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今年内由省审计厅牵头组织省经贸委、监察厅和安全监管局,对部分重点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重点产煤县(市、区)政府的煤矿规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进一步巩固煤矿安全整治成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过硬的措施,巩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成果。存在下列问题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3)在今年6月30日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存在下列问题的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第一、二类矿井,即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严肃纪律,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煤矿的,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