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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09〕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2022年10月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海渔〔202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㈠宣传、贯彻远洋渔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㈡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远洋渔业规划;
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㈣制定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监管措施,并督导贯彻实施; 
㈤依法负责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监督;
㈥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省渔港监督机构职责
㈠负责辖区内远洋渔船的登记和航行签证簿的核发,并依法承担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㈡负责远洋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开展远洋渔船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㈢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船和船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职责
㈠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依法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㈡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㈠宣传、贯彻远洋渔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㈡拟定并按照规定上报本辖区远洋渔业规划;
㈢负责落实本辖区远洋渔业规划;
㈣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远洋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五、远洋渔业企业职责
㈠负责对本企业远洋渔业项目实施统一经营管理,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㈡制定本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应当建立与海上作业远洋渔船的联络制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且每日至少联络2次;
㈣制定远洋渔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㈤以自有渔船或者租赁非本企业所有的国内渔船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相应资格的船员,并与船员或者船员所在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 
㈥以代理非本企业所有的国内渔船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与被代理渔船的船东签订渔船代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船东依法落实有关船员聘用、保险办理等相关事项;
㈦负责落实远洋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安全检查;
㈧负责远洋渔业船员出境前的外事纪律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被代理远洋渔船的船东职责
㈠应当服从远洋渔业企业对实施远洋渔业项目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㈡对其参加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安全生产负有连带全面责任;
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相应资格的船员,并与其签订合同,为船员办理有关保险;
㈣应当建立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安全保障制度;
㈤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远洋渔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远洋渔船船长职责
㈠对远洋渔船航行和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㈡负责出航前对远洋渔船和船上救生、消防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㈢负责检查并核实出航作业的远洋渔船与远洋渔业企业或其在项目执行地设立的管理组织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远洋渔船动态;
㈣负责落实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正确使用各种信号设备,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远洋渔船航行和作业的其他相关事项。
八、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与审核
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上报农业部审批。审核期间,应当征求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九、远洋渔业项目风险评估
远洋渔业项目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对申请到国家确定的敏感区域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严格把关。对在政局不稳定或者恐怖活动频繁的区域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尚在计划或者洽谈中的,应当予以中止;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随时暂停项目实施并撤出渔船。对在可能发生战争的区域实施远洋渔业项目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渔船撤离。
十、远洋渔业项目执行与管理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未经法定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发包)远洋渔业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区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和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等。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所有事宜向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只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收取代理费,不负责项目运营管理,也不承担相关责任的企业,不得以代理的方式开展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业企业和参加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船东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或者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不得超过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核定的船员数。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渔船出(入)境申报制度,在渔船出(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者《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
十一、远洋渔船所有权转移变更
凡申请变更远洋渔船所有权人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部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等相关手续,方可申请办理渔船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省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批准文件办理渔船所有权变更手续,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租赁或者代理方式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因远洋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权人变更,远洋渔业企业还应当与船舶所有权人重新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渔事纠纷、事故处理等责任,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远洋渔船船位监测
对远洋渔船实施船位监测制度。远洋渔船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监测计划安装渔船监测系统。远洋渔船不按要求安装或者开通船位监测设备的,以及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故意修改船位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报请农业部暂停或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十三、远洋渔船进出港签证
严格落实远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远洋渔船离开渔港前必须办理渔船航行签证簿,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提供在该船的实际任职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名单,省渔港监督机构在办理航行签证簿时,应当严格按照《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的要求,在航行签证簿上核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对未办理航行签证簿的,或者经审核不具备办理航行签证簿条件的,省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禁止离港,并同时通报港务监督机构。远洋渔船进出渔港必须向港口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具体签证按照《福建省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管理办法》(闽海渔〔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十四、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
严格落实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制度。远洋渔业企业和参加远洋渔业项目的远洋渔船船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有关渔船和船员保险的职责为远洋渔船及其船员办理保险,其中渔工保险保额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十五、远洋渔船船员涉外培训
各远洋渔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外派船员培训,认真学习掌握我国及入渔国有关远洋渔业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公约,教育船员严格遵守双边和多边渔业协定,杜绝非法出境和非法入渔;对农业部新批远洋渔业项目所有外派人员,在其离境前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以及外事纪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没有参加培训的船员一律不得离港出境。对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项目企业,依法不予办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年审换证和项目年审确认。
十六、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能力、不落实有关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远洋渔业企业资格退出机制
建立远洋渔业企业资格退出机制。对因管理不善,屡次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远洋渔业企业,依法暂缓其新项目的申报,或者报请农业部暂停直至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十八、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远洋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船东、船长等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远洋渔业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建立渔业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获取渔船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发生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远洋渔船涉外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做好涉外事件的处置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08〕112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