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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闽发改外经〔2015〕6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引导外债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二、简化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方式。根据通知要求,取消《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闽发改外经〔2015〕491号)中关于企业发行外债额度审批的规定,实行备案登记制。在我省外债规模切块范围内,省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外债须事前向省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企业发行外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省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外债切块规模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送时予以说明。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我省企业发行外债情况,及时了解有关动态,并逐步建立我省外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