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市、县(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支一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社会保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等八部门《
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33号),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起为现在岗的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起,我省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以缴费时点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11年缴费基数为1633元/月,今后每年核定一次)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依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有关县(市、区)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后,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缴费毕业生名册(附件1)盖章后,寄至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三、省级“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由省“三支一扶”办按年度(2011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划拨至各有关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其中,由单位缴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毕业生生活补贴中扣缴。
请各有关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在每年6月25日前对本地上年度社会保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填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经费清算表》(附件2)报省“三支一扶”办,以便划拨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经费。
四、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或提前解除服务协议的,自服务期满的下一个月或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办理社会保险。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调整服务地或服务期满落实新的就业单位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请各有关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将专项用于办理社会保险的账号、开户银行及户名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1 月10日前寄至省“三支一扶”办,以便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划拨本年度社保经费。同时,请认真核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及2011年在岗人数表》(附件3),如有变动,请及时与省“三支一扶”办联系。
六、各有关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密切配合,确保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各有关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要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省“三支一扶”办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做好参保材料的归档工作,凡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资金的,一律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市级“三支一扶”计划的地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为当前在岗的市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三支一扶”办联系。
联系人:陈伟彬 苏 武
联系方式:(0591)87546900 87565225
附件:1.“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名册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经费清算表
3.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及2011年在岗人数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