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5〕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海沧管委会、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一)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二)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搬迁补助应考虑房屋成新率,成新率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不符合本条(一)、(二)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
厦门市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房屋建造时间,应依据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或行政执法部门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存根认定,经公示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被拆迁企业的搬迁安置问题。
七、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