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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 [1999] 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市政府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政府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政府发布或者由市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政府规章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作出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市政府解释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并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对于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并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