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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20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晋政发[1997]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含)之后,对发生纳税义务的建筑用沙、石,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切实做好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