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建〔2010〕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闽建建[2006]59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为做好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机构。
二、申报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三、申报程序
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即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由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初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送省厅政务服务中心。
四、材料要求
(一)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原初审部门对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审核情况表》(含专项和综合资质,详见附件1、2),由初审部门负责填写,并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
6、《申请表》中所列的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和近期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和近期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需经原初审部门核实并加盖原件核验章。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重新核定。
五、其他
1、检测机构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须与《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书面申请材料附件为A4纸,采用软封面封底,并编制目录及页码。
2、初审部门在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要审查“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资质延续申报单位填报的电子数据内容,并在系统上予以审批。
3、建筑业年产值不足5000万元的县(市)检测机构的名单详见附件3。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届满仍未申请资质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审核情况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延续审核情况表
3.2009年度建筑业产值不足5000万元的县(市)检测机构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