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7〕3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浙江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浙江、山西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66号)精神,决定从电价中提取我省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5厘钱(含税),在现行销售电价内提取。
二、该资金提取的范围为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
三、该资金自2007年12月1日起提取,期限为20年。
四、提取该项资金后,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暂不调整,你公司增加的支出待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时统一解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