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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文旅发〔202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2年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0)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5.27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5月27日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

(一)等级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6、2个以上旅游景区联合申报质量等级的,各旅游景区均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且相互之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经营管理、形象标识、服务标准统一。

(三)申报材料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2、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3、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4、旅游景区关于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特种设备检验和消防、卫生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5、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6、其他有关资料。

(四)评定机构及权限

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授权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开展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省级检查员专家库,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要求组建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查员队伍,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检查工作。

(五)评定程序

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资料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逐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涉及上级评定部门评定权限的,须向上一级评定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2、景观质量评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景区,组织检查员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实地检查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申报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通过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观质量评价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的创建提升,在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严格坚持标准,把握创建节奏,注重创建过程,落实创建工作主体责任。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景观质量评价;2次未通过的,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通过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观质量评价后,应当经过6个月以上的创建提升,在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景观质量评价。

3、现场检查。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旅游景区,创建提升工作完成后,经申报单位自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审,认为已经完成各项创建计划任务、达到所申请等级旅游景区标准的,逐级提报评定申请,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报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针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有相应评定权限的评定机构组织检查员对提交评定申请的旅游景区,采用暗访、明查等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旅游景区的服务和环境质量、游客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评定报告。通过现场检查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现场检查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旅游景区2次未通过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4、社会公示。评定机构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布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定机构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二、复核与处理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采取暗访、明查及社会调查、社会评价监测等形式,对A级旅游景区开展监督检查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4A级及以上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5%。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复核进行抽查。自公告之日起,对获评A级满五年的景区进行评定性复核。

(二)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中发现A级旅游景区存在问题或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相应处理权限如下:

1、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旅游景区,做出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

2、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做出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如需对5A级旅游景区做出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告。

3、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做出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并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对4A级旅游景区做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做出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告。

(三)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1、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2、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3、接待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4、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5、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6、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7、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者范围;

8、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四)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1、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2、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3、景观质量退化与资源价值降低;

4、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5、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6、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

7、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8、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原则上降低等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等级的,交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作出处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者资源保护需要外,A级旅游景区有终止经营、丧失旅游功能或者停业1年以上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其质量等级。

(五)旅游景区受到处理后,按下列程序开展整改验收:

1、A级旅游景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满后报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告;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延长整改期限或者加重处理。

2、A级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申请恢复原等级。5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4A级的,1年后方可向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原等级,由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员进行验收;4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3A级的,1年后方可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原等级,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员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恢复原等级;未通过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2次未通过验收仍申请恢复原等级的,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申请恢复原等级的,由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结合实际确定申请验收的相应时限要求。

3、A级旅游景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质量等级,并按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六)受到取消等级、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应当交回或者申请更换证书和标牌,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三、日常管理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全国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证书和标牌。A级旅游景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A级旅游景区应当将标牌置于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

(二)A级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A级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应当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三)A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运营机构的,应当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四)A级旅游景区应当通过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等渠道,按时、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运营情况。A级旅游景区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逐级报原评定机构备案。

(五)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旅游景区动态管理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地区内下一年度3A级旅游景区评定计划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经同意后开展3A级旅游景区评定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地区内下一年度4A级旅游景区评定计划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开展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撤销相关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情节严重的,暂停当地评定申报工作,撤回对其开展质量等级评定的授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旅游局印发的《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鲁旅办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资源开发处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当前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重新制定了《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旅游景区尤其是A级旅游景区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要素、核心资产,处于产业链顶端,代表着全省旅游业的整体形象。目前,我省对旅游景区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依据的是原国家旅游局2012年4月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原省旅游局2015年2月印发的《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目前已超过规范性文件最长5年有效期的规定时限,且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当前旅游景区的快速发展,原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是评定权限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又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授权。依据以上规定,2015年原省旅游局已相应将3A级景区的评定授权给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实施。原办法所规定的“国家3A级景区由各市级景区评定机构推荐、省级景评机构组织评定”等相关条款已经不再适用。

二是上级部门对有关内容重新明确。2018年机构改革后,“统筹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明确为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工作程序,便于地方开展具体工作,资源开发司2020年7月印发《关于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遵循的程序相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出于我省实际工作的需要。本轮机构改革后,各地在推动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对当前已常态化开展的旅游景区复核处理及后续整改验收程序、流量管控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等,原办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文件起草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办法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以资源开发处为主成立专门班子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结合景区暗访检查等工作开展了广泛调研摸底,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最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21年5月上旬形成征求意见稿。而后,充分征求了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论证修改,形成了目前较为成熟的管理办法版本。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质量等级申报与评定、复核与处理、日常管理三个部分。

(一)申报与评定。主要包括等级划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机构及权限、评定程序等内容。

(二)复核与处理。主要包括复核工作要求、复核处理类型和权限、做出复核处理的各种情形、处理后后续整改验收工作等方面内容。

(三)日常管理。主要对A级旅游景区流量管控、标牌放置、信息报送、变更备案等做出有关规定。

需特别说明的是,各地近几年建成开放的景区对进入A级景区序列有迫切需要,景区定级管理也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常态化重点工作,需要省级规范性文件尽快颁布实施,因此提出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文件的特点

管理办法对我省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处理和日常管理具体事项进行了梳理总结和系统优化,充分吸纳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下一步做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严格标准。继续延续核心吸引物对旅游景区的支撑作用,将通过景观质量评价作为现场检查评定的前提条件,评定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及其细则的各项要求。此外,在申报条件上,除针对旅游景区开放运营时间上的基本要求外,还对空间边界、核心价值观要求、旅游服务设施、安全环保设施等做出规定,对联合申报景区的情形单独提出要求;申报材料上,相比原办法,增加要求旅游景区提供立项、环评、安全评估、特种设备检验证明,以及所依托资源、重要资产权属承诺书等材料。

(二)强化动态管理。为防止个别景区进入A级景区序列后,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发生,管理办法对A级景区复核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明确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对4A级以上景区开展复核,市级评定机构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3A级及以下景区开展复核。对应文化和旅游部最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各种情形和各级评定机构的处理权限。同时,明确了旅游景区受到处理后开展整改验收的具体程序。

(三)发挥旅游景区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力图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以评定促提升,将质量等级申报转化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的过程。规定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在通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景观质量评价后,根据申报不同等级还应当经过1年或半年以上的创建提升后方可提报评定申请,进入下一步现场检查。除严格履行质量等级申报评定程序外,办法还要求A级旅游景区应履行相关义务,对做好游客流量管控,调整边界、变更名称和管理运营机构的备案、如实报送运行信息、合理设置景区标牌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景区的规范化运营管理。




来源: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