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年版)》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产面积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修订了《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年版)》,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年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正文见附件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版)》 政策解读(厦资源规划规〔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一、背景依据
2011年1月1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实施《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版)(以下简称“旧细则”),对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旧细则发布以来,杜绝了“买一层送一层”、“超大阳台”、“送空中花园”、“假凸窗”等“偷面积”现象。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旧细则中部分规则不明确、歧义或是缺少规定导致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随着建筑形态的发展,旧细则中部分规则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具体体现在:旧细则中部分规则不明确或存在歧义、未量化,不易操作;旧细则中缺少相应规定;旧细则中部分规则已不适应新的建筑形态。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统一房产面积测算规则,亟需对旧细则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对旧细则中规则不明确或存在歧义、未量化、不易操作部分,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旧细则中缺少规定的部分,如建筑物占地面积、非常规走廊、采光井边或“一线天”走廊,作出明确规定。
(三)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对旧细则中部分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部分内容
1、第二章《术语和定义》更新、增补了部分术语。
2、第三章《一般规定》新增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公众开放空间认定、房屋上盖认定、主体结构范围认定等一般规定的条款。
3、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新增走廊、各类板、柱状装饰性空间、井道、屋面建筑空间等专项面积计算条款,将分散在旧细则中全算、半算、不算的相关条款纳入各专项条款。同时,还对凸窗、楼梯、坡道、门廊等专项条款进行了修改。
4、增设第五章《房屋建筑部位的处理》。
5、增加并调整旧细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作为第六章。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重大修订
1、幢的认定:结合实际案例对测算幢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
2、建筑占地:旧细则只作定义,现增加了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方法。
3、坡道:为区别于水平交通车道,将旧细则中用于跨层交通的车道改称为坡道,坡道无上盖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再仅限于底层。
4、走廊:重新定义,特别强调走廊应为“套外使用”水平交通空间,将分散在旧细则中全算、半算、不算的走廊面积测算条款汇总新增“走廊”专项条款。将走廊分为内走廊、有柱外走廊、无柱外走廊三种,新增内、外走廊及外走廊柱的判定,对走廊的计算规则也作了相应调整。
5、门廊:完善定义,新增无柱有围护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半算的规则。
(三)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增加部分条款
1、第三章一般规定章节,新增房屋上盖认定专项条款,强调上盖材质的稳定性、牢固性。
2、第三章一般规定,新增主体结构范围认定专项条款,主体结构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房产面积的测算,本细则中测算幢的认定、建筑占地、密闭空间、柱状装饰性空间的面积计算均跟主体结构有关,因此专项新增该条款。
3、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新增多条不计算建筑面积规则:
1)符合特定条件的功能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符合特定条件的风雨连廊、景观连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3)符合特定条件的公众开放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4)符合特定条件的分户式中央空调板不计算建筑面积。
5)符合特定条件的结构板不计算面积。
6)符合特定条件的柱状装饰性空间不计算面积。
4、新增第五章房屋建筑部位的处理专项条款,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部位划分为房屋基本单元、特定附属用房、共有建筑部位、其他附加建筑部位等四类,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四类建筑部位的定义、确认依据、处理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礼熙 联系电话:0592-2859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