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榕政办〔2007〕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指主营业务经营困难、全面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其自有资金和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保费用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包含已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3]209号)参保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可以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不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3]147号)要求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按3:1比例参保规定的限制。
1、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应由企业集体申请参保。其参保费用由企业负责筹措,企业筹措确实有困难的,也可由职工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出资缴纳参保。
2、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参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退休人员个人提出申请,以上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所需缴纳的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助。财政补助部分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三家联审后,由市财政局分5年拨付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其余费用由企业负责筹措。企业筹措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退休人员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出资缴纳并予以补足。若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在市财政补助后,仍无力缴纳余下的三分之二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退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按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一次性缴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三、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保,应制定职工参保方案,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2007年9月前已符合第一条认定的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应在2007年12月30日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