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的通知
鲁国土资规〔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8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规范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
(一)列入异常名录情形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程序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规定公示上一年度信息的;
2.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情形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有关规定公示信息的。
二、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程序
(一)列入异常名录的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存在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附件1)填写、《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附件2)制作及送达、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等工作,并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二)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存在“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有关规定公示信息”情形的矿业权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附件3)制作及送达、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等工作。
三、移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
(一)移出异常名录的情形
1.因“矿业权人未按规定日期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而且通过核查的;
2.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已更正并公示信息,而且通过核查的;
3.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而且通过核查的。
(二)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下列规定情形: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有关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四、移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程序
(一)移出异常名录的程序
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矿业权人认为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附件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附件5)填写、《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附件6)制作及送达、移出异常名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等工作;对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未移出异常名录的理由。
(二)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程序
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矿业权人认为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填写、《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附件7)制作及送达、移出严重违法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等工作;对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未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理由。
五、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异议处理
1.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附件8)和相关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组织核查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书》(附件9)送达申请人。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六、管理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
1.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厅处理;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分别由相应登记机关负责。
2.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熟悉新的监管方式,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信息公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
附件:1. 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
2. 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
3. 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
4. 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申请表
5. 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审批表
6. 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
7. 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决定书
8. 异议申请书
9. 核查结果告知书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