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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保障及解决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困难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保障及解决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困难的通知

榕政办〔2012〕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共和国的有功之臣。革命“五老”人员目前大多年老多病,部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由于其革命“五老”配偶去世,生活受到影响,有的甚至比较困难。关心照顾好他们的生活,让他们能安享晚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保障,解决好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革命“五老”人员的优待抚恤和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革命“五老”人员政治、生活及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做好革命“五老”人员的优待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一)做好革命“五老”人员的优待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怀照顾革命“五老”人员,在政策上给予他们各种优待,重要节日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逐一倾听了解他们的诉求,尽力帮助他们及其家庭解决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落实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及时下达省级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经费,认真落实市、县(市)区的配套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补标准与重点优抚对象同步增长机制。

  (三)落实革命“五老”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及医疗补助的政策。资助革命“五老”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革命“五老”人员实行医疗救助政策。革命“五老”人员核报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减少核报环节。落实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政策(600元/年)。

  (四)落实革命“五老”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革命‘五老’人员的定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所发定期补助费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

  (五)落实革命“五老”人员的物价上涨补贴联动机制。按联动机制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物价上涨补贴款,减轻缓解物价上涨对革命“五老”人员生活造成的影响。

  (六)发动社会力量关心、帮扶革命“五老”人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社会力量与革命“五老”人员尤其是无依无靠的革命“五老”人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七)加大对困难革命“五老”人员的救助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榕委〔201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革命“五老”人员数量,每年预算安排5—10万元的革命“五老”人员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民政(老区)部门统筹使用,用于解决革命“五老”人员临时困难。

  (八)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革命“五老”人员工作经费,用于革命“五老”人员日常管理。

  (九)落实集中供养。根据独居的革命“五老”人员的意愿,逐步安排革命“五老”人员到当地光荣院、福利中心或敬老院集中供养。

  (十)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革命“五老”人员去世后,一次性续发9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经费作为丧葬补助费,经费从各县(市)区革命“五老”人员定期补助结余经费中解决。

  二、解决好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的生活困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年老多病、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一)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预算安排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对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制定。

  (二)符合“2评1”条件的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继续享受其配偶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符合“2评1”(指当年评定革命“五老”人员时,夫妻双方均符合评定革命“五老”人员条件,评定时只评定一人)条件的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在革命“五老”人员去世后,继续享受其配偶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三)落实低保政策,享受低保待遇。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家庭应落实低保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四)给予临时困难救助。对有特殊困难的革命“五老”人员遗偶,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困难救助,并列为当地每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对象。

  (五)安置到敬老院(福利中心)。对独居的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应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到当地的敬老院(福利中心),让他(她)们安度晚年。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革命“五老”人员遗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本《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五老”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9〕20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5〕5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3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