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17 吉地税函〔2007〕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六、七、八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发票信息管理系统推广以来,从监控信息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控装置用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及税控装置注销
税控装置用户在税控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之前,必须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应纳税种核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的录入,然后,税控系统通过接口方式自动调出已导入的信息,操作人员方能进行注册登记和实施税控初始化的操作。
税控装置用户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先完成对税控装置的注销,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税务机关在对税控装置注销前,应先审核税控装置用户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信息,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无未报送税控数据、税款已清算的用户,税务机关进行税控装置注销登记。
二、税控发票代码设置
新调拨的税控发票入库使用前,要在综合征管系统
发票管理模块中进行发票代码设置,并在税控系统发票代码表中增加对应发票代码相关信息,以保证综合征管系统发票入库、出库、发售及税控系统购票信息写盘操作的连贯进行。
三、异常转办单编号规则
"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编号共18位,第1、2位为大写英文字母,HY代表货物运输业,SK代表建筑、房地产业;第3-6位为所属税务机关编码;第7-12位为日期;第13-18位为流水编号。
四、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
税控装置用户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在当月纳税申报和发票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批确认后,当月可变更最高开票限额。
五、税控盘/传输盘注销登记与丢失被盗损毁登记后的使用区别
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税控盘/传输盘注销登记后,可以重新初始化使用;税控盘/传输盘进行丢失被盗损毁登记后,原有号码的税控盘/传输盘将不能再次使用。
六、货运税控数据接收及确认上传
税控盘/传输盘用户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不论是否已开具发票,均应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通过税控盘/传输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开具信息。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接收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催报等工作。
发票管理部门在确认本地区所有的税控盘/传输盘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数据已经接收完毕后,按时逐级上传。
七、正确、完整打印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八、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67号
)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不加盖各种印章。
吉林省地税局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