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建〔2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宁波、舟山市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加强规范化运维管理,切实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积极助力“健康浙江2030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保障和统筹协调,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科学安排实施时序,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3.建管并重、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确保供水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符合要求。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各市县完成50%存量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实现规范化运维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比例不低于60%,同步建立集数据监测、安防监控、智能预警等功能为一体的二次供水管理系统。到2025年,全面完成存量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实现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运维管理,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建设和改造质量
1.优化规划布局。各地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新建二次供水项目工程实施前,各地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2.全面开展存量设施排查。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城管、房管)、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已建(含在建)二次供水设施(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消防供水设施)的排查,梳理统计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对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和国家《城镇供水二次供水专项检查评价办法》《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等要求,重点对泵房管理、水池(箱)、水泵、供水管道、水质水压监测设备、红外安防与门禁及视频监控等设施进行排查(详见调查表,附件1)。根据排查结果,在2021年8月底前制定本地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与当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充分对接。
3.科学编制建设改造方案。二次供水方式的选择应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不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城镇供水管网压力、供水管网条件、用户规模和建筑高度等因素,经经济和技术比较后确定。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并设置防回流污染设施及采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二次供水设施配备水池(箱)的应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设施应安装水质水压等在线监测设备、红外安防、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等设施,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纳入二次供水管理系统。对实施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其改造方案由建设单位编制,方案中应明确加压方式、管材、水质水压检测、物防、技防等内容,确保“一设施一方案”。
4.确保设施建设改造质量。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应严格落实“三同时”原则,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应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以及选用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新建和改造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建设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二)全面推行规范化运维管理
1.明确运维管理边界。居民家庭水表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的管道、设备等,由用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居民家庭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管道、水池(箱)、设备等可由业主委托的单位负责运维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运维管理单位时,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2.落实运维责任主体。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既有符合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维管理。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后,社区可委托供水企业运维管理。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的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3.提升运维管理水平。承担二次供水运维管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落实专业技能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次供水泵房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要定期清洗消毒并检测水质,频率不少于1次/半年,检测指标应不少于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运维管理单位应对接入二次供水管理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要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定期在小区显要位置公布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结果和设备维护情况。
(三)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规范实施流程。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应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提出,经所在市县政府确定的改造牵头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改造方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改造。
2.严格质量把控。各市县城市供水、卫生健康、公安、建设(城管、房管)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3.加强数字监管。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底前建成二次供水远程运维管理系统,可依托当地供水企业已有的水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系统、智慧水务等平台,增加二次供水管理模块,以节约建设资金。要充分运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将水质(至少包含混浊度等指标)、水压、视频监控等在线监控信息纳入管理系统,实现水质、水压、安防等信息的实时监控和智能预警,切实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4.强化运维监管。各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打分表(试行)》(详见附件2)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规范化运维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每年抽查二次供水设施总数量比例不低于2%。对抽检不达标(即附表2得分低于85分)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公安反恐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进行监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反恐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抽样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出现异常影响供水安全时,二次供水运维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住宅二次供水建设与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细则、改造计划、技术规程等文件,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计划和具体工作要求,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保障。对于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对于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各地应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居民、供水企业等多方合理分担,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用应覆盖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费用,具体费用根据签订的二次供水服务合同执行。由供水企业负责运维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宣传二次供水改造对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重要作用,解读改造政策,扩大城市居民知晓度,着力引导群众从“要我改”到“我要改”,努力营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有利氛围。
附件:1.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概况调查表
2.浙江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评估打分表(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