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信息内容补充说明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代理机构登记时除填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专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2. 专职从业人员中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人员的《承诺函》(见附件1);
3. 固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信息审查
对于申请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代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其登记信息的完整性。登记信息完整的,财政部门将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将告知相关代理机构完善登记资料。
已登记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本市的代理机构,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市分网完善登记资料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查。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以外的代理机构拟在我市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向我市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代理机构账号登记表》(见附件2)。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代理机构注销登记表》(见附件3)。
三、其他有关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主管预算单位不得干预基层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对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就代理机构代理活动做出的综合信用评价正确认识、积极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代理机构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附件:1. 承诺函
2.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代理机构账号登记表
3. 代理机构注销登记表
2018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