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文物局《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移的函》的通知
京建权〔2008〕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现将市文物局《关于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的函》(京文物[2008]334号)转发给你们,在列入《北京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的规定不予办理。
附件:市文物局《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移的函》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请依法办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的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近年,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单位,擅自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出去,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和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的规定,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但由于办理了产权证,给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据了解,我市还有个别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单位正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会出现更多的文物保护单位产权转让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请贵委在办理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特殊情况,请会同我局共同请示市政府和国家文物局。现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产权单位等情况附上;区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单,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向区县建委呈送。
特此致函。
附件: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