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建〔201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5]54号 )等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将届满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受理审查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初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建筑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行业的企业由省直相关专业厅局负责受理和初审。
(二)各初审部门受理审查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验原件并加盖核验章,同时核对企业书面申报材料是否与“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数据一致,在“系统”上对企业新增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审批”处理,减少的人员予以“删除”处理。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查询系统”核实企业“三类人员”。通过“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人员系统”核实企业注册建造师和临时建造师。
(三)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企业,各初审部门在“系统”中点击上报的同时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汇总表》(详见附件),并形成审查书面意见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材料要求
(一)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提交材料,重新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延期的。
上述“1”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延续时还应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5]36号)要求,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属于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企业如实在“系统”中填报生成并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建筑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初审部门对“三类人员”核实情况的书面确认函或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4、初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面报告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汇总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需经初审部门核实并加盖核验章。
四、发证
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我厅将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企业可在公布之日起持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至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延期发证、盖章等手续。
五、其它
1、对需重新审核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初审部门不仅要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对其在建工程进行必要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转报,抽查工程个数由初审部门确定。
2、各初审部门本着服务企业、方便企业的原则,可组织企业集中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初审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