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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提高奋战9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严厉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属地负责、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源头查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监管部门对新建违法建设要早发现、早制止、抓源头,将新建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市和区县综合执法部门、规划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社区和施工工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施工工地,查验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拆除。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县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确保辖区内无新建违法建设。

  三、强化部门协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指定一名部门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为区县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四、建立查处机制

  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所在居委会、未实施物业管理且未建立居委会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建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向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指挥中心接到相关报告后,立即派信息采集员到现场采集情况,30分钟内将采集情况反馈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在30分钟内同时向所在区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综合执法部门接报后1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依法查处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行为;对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向综合执法部门通报。

  建设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违法行为。

  国土房管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依法查处危及房屋安全的违法拆改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2小时到达现场,对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五、加强监督考核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全市依法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定期将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发现、通报、查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同时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的情况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严肃追究责任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不力、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区县,要依法追究该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责任。

  相关区县出现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再次出现新建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区县人民政府对新建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责令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权,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权由市规划部门行使。

  市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流程图

  

  

 

  

                2012年10月19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