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1-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就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
发票管理衔接及取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规定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可在国税部门现有的普通发票中自行选择适用票种,并于3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普通发票。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将不再在票面印制“****年底前开具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容,此前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规定继续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